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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次数:   来源:  

(苏政办发〔2017〕1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视察江苏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两聚一高”目标任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兼顾生态效益和保供增收社会效益,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原则,突出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治理重点,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为主要利用路径,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装备,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格局,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种养结合,多元利用。立足当地资源禀赋,结合养殖实际,以发展新型种养结合模式为重点,以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基础,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二是统筹兼顾,整县推进。统筹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保供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优化养殖区域布局,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绿色发展。以畜牧大县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整县推进模式,构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格局。三是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创新政策支持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及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产业,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四是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坚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规模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到9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建立以种养循环为主的多元化利用体系

(四)优化养殖区域布局。各地要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落实,宜养则养,宜减则减。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实行以地定畜,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太湖、淮河、通榆河等重要水体周边和苏中水网密集地区,严格控制养殖总量;丘陵山区、东部沿海滩涂等地区,适度拓展高标准畜禽养殖示范区;苏南地区要稳定畜牧业发展,积极打造生态农业示范区,提高保供能力。

(五)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规模场技术改造,更新养殖设备,改进养殖工艺,提高智能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率,实现源头减量。以畜牧大县、水网密集地区为重点,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化圈舍,完善机械化生产、自动化控制、智能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强化过程控制和末端循环利用。加快畜禽新品种的创新力度和遗传改良进程,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提高畜禽出栏率。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

(六)推行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畜牧大县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新型循环生产方式,构建种养业协调发展新格局。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因地制宜推广蛋鸭笼养和水禽旱养等清洁健康养殖新技术、“稻鸭共作”和“林下养禽”等复合经营新模式,以及“猪-沼-粮、畜-沼-果蔬”等循环利用新路径。扶持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进行发酵床养殖,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积造和施用有机肥,鼓励沼渣、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构建沼肥循环利用体系。加强技术指导,支持在田间地头建设储粪(液)池和输送管网等基础设施,解决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问题。

(七)创新综合利用机制。推动建立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和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粪污处理中心,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的运行机制。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撬动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

三、建立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体系

(八)严格畜禽养殖环境准入制。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关系,以环境保护制度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养殖规模实行分类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九)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摸底,逐场摸清畜禽生产及粪污处理基本情况,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直联共享、分级使用的规模养殖场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污水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对种养结合、生态消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督促指导开展去向可靠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规范档案记录,强化日常监管。引导小散养殖场户开展技术改造,配套必要的粪污收集存贮设施,实行畜禽粪污就地利用或集中处理。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监管和质量认证。建立督查机制,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十)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监测。根据畜禽粪便养分含量和土壤培肥要求及环境容量,开展畜禽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或消纳能力测算,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针对生态消纳还田利用的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权责清晰的责任管理机制

(十一)坚持属地责任管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坚持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省农委备案。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企业投入为主,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针对畜禽粪污不具备直接综合利用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可委托第三方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基地和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建立积极完备的支撑保障体系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以绿色生产为导向,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推进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调整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综合采取财政补贴、财政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启动省级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开展省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县建设,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能力。

(十四)强化政策落实。以果菜茶大县和畜牧大县等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加大有机肥生产和推广政策扶持。完善农机补贴目录,鼓励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畅通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的入网通道,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对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畜禽养殖场,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

(十五)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各地政府要将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永久性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和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鼓励在现代农业园区、自有承包地或流转土地内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或大中型生态循环型养殖基地,严格按照设施用地管理规定和要求,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凡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养殖污染治理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当地国土和农业部门应给予用地备案。落实畜禽养殖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用电政策,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六)加强科技支撑。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开发一批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集成应用一批有机肥生产、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示范推广一批种养结合就地利用、集中处理协作消纳等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新模式,研发创新一批先进实用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结合挂县强农富民、农业科技入户等工程,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示范引领,提高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

(十七)严格绩效评价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工作推进。成立省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重点指标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政策落实等重点工作纳入各市级人民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农委、环保厅联合制定。各市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大通报力度,层层传导压力。要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省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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