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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次数:   来源:  

(苏政发〔2017〕1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农村金融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激发农村金融活力,提升“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两聚一高”奋斗目标,以发展普惠金融为方向,以深化农村金融创新发展为动力,以提升农村金融资源供给质效为主线,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业社会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更好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2﹒改革目标。经过3-5年的努力,我省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农村地区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金融资源供给大幅增加,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全省涉农贷款保持持续增长,县域新增存款更多用于当地贷款,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省定农业基本现代化要求,县域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全覆盖,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县域征信体系全面建成,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3﹒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农村金融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突出重点、把握关键、重点突破,提高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因地制宜。省、市统一指导,统筹考虑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产业特点,分层次有序推进。

坚持创新推动。将农村金融创新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建设有机结合,大胆探索、创新实践、示范引领,实现县域经济新发展。

坚持风险可控。加强跟踪监测,审慎稳妥推进,着力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推动商业性金融重心下沉、服务农村

4﹒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快建设普惠金融部。指导辖内国有商业银行根据统一部署,完成普惠金融事业部设立工作,推动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尽快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引导各类商业银行驻苏分支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要以“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金融服务为重点,专项配置信贷、用工、费用等资源,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和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金融资源更多流向“三农”、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

5﹒发挥农村商业银行“主力军”作用。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定位,创新发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农村商业银行“支农”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有序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优质农村商业银行通过上市(挂牌)、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拓宽“支农”融资渠道。提升农村商业银行“南水北调”工程实效,支持苏南农村商业银行向苏北农村地区输出资金、管理和人才,促进苏南苏北农村金融服务均衡发展。稳妥推进问题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省信用联社)

6﹒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优化村镇银行乡镇网点布局,支持在农业人口较多及小微企业集中的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依法设立第2家村镇银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调整完善监管政策,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服务三农、小额分散”的经营宗旨,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惠农贷”“小微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投资、代理保险等涉农综合业务。优先支持涉农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长期积累的交易数据信息,积极为农业供应链企业和平台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地税局)

7﹒鼓励各类非银金融机构开展涉农金融业务。支持设立面向“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支持大型农业机械购置试点。鼓励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等机构面向“三农”开发金融产品,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

8﹒推动互联网技术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运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户、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业务。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发挥机构、客户优势,通过发行信用卡、开发手机银行业务等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涉农电商探索开展“金融+互联网+农业”经营模式,提升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商务厅、省金融办)

三、构建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体系

9﹒促进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各级政府建立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推进机制,根据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道路,积极做好标准化原料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多种功能开发等重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推选。推动各政策性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金倾斜,全面支持领军型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支持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以及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多元化信贷产品、融资模式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0﹒构建政府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基金或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加快健全公司持续增资和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我省农担体系建设,开拓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省信用再担保集团要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涉农信贷再担保业务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合作或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专门从事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不断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鼓励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基金,对涉农融资担保贷款损失进行补偿。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担保+保险”合作,丰富风险分散方式。(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金融办、江苏保监局)

11﹒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落实好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覆盖面,完善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着力提升农业保险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切实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农业保险需求,大力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提高重大灾害救助水平和工作效率。(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江苏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

四、创新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12﹒创新开展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金融信贷支持进行系统化设计,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对试点地区自建设初期起即给予重点支持,通过产业链融资、特色抵质押贷款、信贷工厂等方式,在特色田园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小微企业发展、农业现代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依法依规利用PPP、“互联网+”、专项建设资金、发行债券等新型融资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13﹒稳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国家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登记、流转制度和交易市场体系,鼓励设立专业性的涉农评估机构,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鼓励县级政府建立农村“两权”市场化回购托底制度,提高抵押物流转、回购、处置效率。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抵押融资业务品种,探索抵押范围向农业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各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要素延伸,因地制宜开展林权、海域使用权、农机具、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业务创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省委农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

14﹒加大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额度实行单列计划,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成员”“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链融资业务模式,提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水平。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险,提供定向定制保险服务。稳步推进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鼓励保险机构与市、县合作,开发适应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险产品,提高适度规模农业风险保障水平。创新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等综合金融试点。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服务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更大力度支持农民创业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农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江苏保监局)

15﹒强化金融扶贫政策支持。完善创新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和机制,实现扶贫与金融服务精准对接。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面,降低贫困户保费支出,提升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和赔偿标准。鼓励各地政府建立健全针对贫困农户的保险保障体系,推动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模式,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满足贫困农户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强化经济薄弱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经济薄弱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五、完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16﹒构建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通过“财政+社会资本”的方式,构建较为完整的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全省统一联网、信息互联、资源共享、省市县镇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交易市场拓展服务功能,探索特殊农村资产资源跨区域交易,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抵押登记等业务,打造农村产权“互联网+交易鉴证+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抵押融资链条,为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系统高效的农村资产资源流通服务,逐步构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登记等为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和融资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

17﹒支持设立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鼓励县级政府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发起设立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支持省供销合作社按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要求,参与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设立。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为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要以“三农”金融服务为主营业务,积极发展小额信贷、信用担保、农业保险代理、涉农产业投资、农业农村人才培训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区)组建农村资产经营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管理,开展农村各类经营性资产资源价值评估、抵押物回购处置等业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农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省国土资源厅)

18﹒畅通农村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加强涉农重点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引导高成长、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推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开设农业、林业板块。鼓励和支持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重点支持产城融合型、农业内部融合型、产业链延伸型、农业多功能拓展型、新技术渗透型、多业态复合型等六大类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涉农企业以农村承包土地收益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

六、着力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19﹒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战略定位,下沉服务网点,进一步向县域和重点乡镇延伸,提高基础金融服务的基层覆盖面。完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服务功能,进一步叠加惠农补贴支取、缴费、金融服务信息收集、征信信息采集、金融消费者投诉接报、金融知识宣传等服务,支持农村金融服务站与电商平台村级服务站功能融合,打造农村金融服务站“升级版”,不断提高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在农村地区大力宣传推广现代支付工具,鼓励各地增加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进一步优化ATM、POS机具在农村地区的布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大力推广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化金融服务渠道,提升农村支付结算互联网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信用联社)

20﹒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县域公共信用信息、“三农”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涉农企业和农户个人信用信息公示、咨询及评级服务。提高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实现信用服务全覆盖。创立较为规范的民间借贷登记管理服务平台,基本实现农户信用档案、农户信用评级、村级基础金融服务“三个全覆盖”目标。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涉农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运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创新“信评+信贷”“信评+保险+信贷”“信评+担保+信贷”的征信产品应用模式,开展“整体批发、集中授信”小额农贷业务,扩大信用贷款比例,有效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下沉。组织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创建活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

七、完善农村金融创新发展政策支持

21﹒统筹省级“三农”扶持资金和政策。改革相关资金投入方式,整合政府支农资金,形成扶持合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惠农工程建设一个、成功一个,群众受益一个。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联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推动各级税务部门用好用足用活各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职能,助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地税局)

22﹒加强信贷政策支持。深入开展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更多用于当地贷款评价工作。协同当地人民银行灵活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对县域的信贷资源配置。健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绩效考评体系,引导其统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树立正确的目标导向。鼓励各商业银行机构在可持续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定价,有效解决“融资贵”难题。(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

八、有效防范农村地区金融风险

23﹒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重点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非法保险等涉众涉稳不法金融活动,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建设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根据农村金融消费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育和提高农民群众的金融知识、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法院)

24﹒稳妥化解农民资金互助社存量风险。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稳步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工作,引导农民资金互助社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坚持“适度规模、封闭运作、支持三农”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和以县(市、区)为主体的监管系统,推动农民资金互助社规范化运行。(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委农工办、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25﹒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加强有关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加大对利用重组、合并、虚构合同等方式隐藏转移资产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深度追缴涉案资产,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制和及时更新恶意逃废金融债重点监测企业名单,实行重点监测。将恶意逃废金融债行为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法院、江苏银监局)

26﹒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压实县级政府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切实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涉农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委农工办、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九、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组织领导

27﹒成立农村金融创新发展领导小组。成立省农村金融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农村金融创新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建立省农村金融创新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金融机构对口联系市县机制,指导和帮助市县开展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并按照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机构,确保农村金融改革工作有机构抓、有人负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28﹒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推进金融生态县创建和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薄弱地区的风险提示和预警,注重科学动态考核推动,将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比结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强化创建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鼓励各县(市、区)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人才挂职交流,提升县域金融工作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金融办)

29﹒加大金融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农村金融服务量化考核统计指标体系,加快完善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全面掌握金融服务“三农”情况,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农村金融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农村金融服务“三农”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各项改革落到实处。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报道等方式,对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进行系列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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